《重庆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蚩本服务、客户服务、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环境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物业承接查验及特约服务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T10001
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DL/T5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则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ZPB30001-19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66号公告,自2001年6月26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商务楼宇: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