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 据 《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 GB 50204-2002) 和 《混凝土强 度检 验评定标准 》( 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 土 的 浇 筑 地 点 随 机 抽 取 。 取 样 与 试 件 留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定: 1、每拌制 100 盘但不超过 100 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 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 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同 一楼 层 、 同 一配 合 比 的 混 凝 土 , 取 样 不 得 少 于 一次; 5、 每 次 取 样 应 至 少 留 置 一组 标 准 养 护 试 件 , 同 条 件 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 实 体 检 验 用 用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件 的 留 置 方 式 和 取 样 数 量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 涉 及 混 凝 土 结 构 安 全 的 重 要 部 位 应 进 行 结 构 实 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 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 于交 货 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 货 地 点 采 取。每100 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 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 200 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 于出 厂 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 拌 地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