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㈠考勤制度 ⒈各科室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经审批后的各类假条送交考核办及人事科。 ⒉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⒊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批准过期不返者及私自利用轮休假、借假。一律按旷工论处,借假者的假期同时取消。 ㈡请假手续 ⒈职工凡因病、事、产、婚丧等需请假者,一律按规定自己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电话请假无效(急诊例外)。 ⒉各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 1天又不离开市区者,由医务科批准。1天以上或离开市区者,报分管院长批准。 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 1天以内,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⒋其他各类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三天者,必须填写《请假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⒌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次日补办,逾期不办按旷工处理。 ⒍假期满后一般不予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于假期未 2 满之前申明理由(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院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⒎外出进修学习、出国进修、探亲等,离院一个月以上者,离院前和返院后到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 ㈢请假范围 ⒈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专科医生(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开据病休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息,其他证明无效。病假期满如病情未愈或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必须持有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于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病假的工资、工龄及福利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 6个月者,从第 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病假超过 6个月以上,按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上班后需试工作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前后病假仍将连续计算。 ⑤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3 ⑥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院的生活福利待遇。 ⒉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其中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