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新旧保险法对比表原《保险法》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增),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精品文档愿原则。(删除,避免与第11条重复)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新增)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旧法第11条中的部分内容)新修订的《保险法》精品文档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旧法第 156 条对应)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与新法第 183 条对应)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