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务操作指引(2012) 第一章 总则 1
1 制定目的 为帮助律师事务所更好地贯彻和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称“营改增试点” ),并防范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为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时提供参考
2 本操作指引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仅适用于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应税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2
1 试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为主要标准,将其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依法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将被认定为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2)新设的律师事务所 新设的律师事务所可直接自愿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则当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但符合会计核算健全等条件的,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但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