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务操作指引(2012)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帮助律师事务所更好地贯彻和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称“营改增试点” ),并防范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为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时提供参考。 1.2 本操作指引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仅适用于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应税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2.1 试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以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为主要标准,将其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依法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将被认定为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2)新设的律师事务所 新设的律师事务所可直接自愿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则当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但符合会计核算健全等条件的,可以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但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因此,对于年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如果经测算待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