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2011 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本市环境管理需要,在2008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2.3 城市的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及规划用地现状;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等 1.2.4 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 1.2.5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1.2.6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7 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8 沪府办[2011]51 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适用区划适用本市行政区域。 1.3.2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此适用区划执行。 1.3.3 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1.4 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 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5 适时调整原则 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大型居住社区、新增工业区、独立工矿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可按用地性质或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规划作相应调整,由市环保局按调整的规划公布执行。 2. 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区域范围 2.1 1-3 类噪声标准适用区 2.1.1 黄浦区:全部为 2 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2.1.2 黄浦区(原卢湾区):全部为 2 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2.1.3 静安区:全部为 2 类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除外) 2.1.4 徐汇区: 2.1.4.1 2 类区:3 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以外的区域为 2 类区 2.1.4.2 3 类区:环南二大道-龙吴路-春申塘-区界-黄浦江-环南二大道 2.1.5 长宁区: 2.1.5.1 2 类区:3 类区及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附属站、场、码头、服务区等 4 类区以外的区域为 2 类区 2.1.5.2 3 类区:虹桥国际机场(长宁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