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5: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结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部门职责、权限和行为准则,合同(协议),委托书评审程序、报告编制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运行程序、质量跟踪程序、报告资料管理程序、报告纠正程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保密制度、质量申诉处理制度,有关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等内容。 第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对以下各类职业相关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入的物质; (二)国家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物质; (三)国家已颁布相关测定方法的物质。 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职业相关危害因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资料,告知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可能存在的危害。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文件、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及试运行情况等资料。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原辅料成分中文说明书、车间内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分布示意图等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相关的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辐射源项、放射工作场所平面图等与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相关的资- 2 - 料。 第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前,应当进行现场调查,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