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行为,保护碳排放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四条 碳排放交易应当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等设施,以及信息发布、清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各年度碳排放配额(SHEA),以及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七条 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 条挂 牌 交易的交易时 间 为每 周 一至 周 五 上午9: 30-11:30、下午 13:00至 14:00。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至 15:00。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的除外。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九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实行流动性提供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特点,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请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或者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直接成为自营类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交易所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客户应委托综合类会员代理参与交易。交易所建立会员资格审核制度。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交易所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名单报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