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问题一:第一种情况: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未予制止的视为同意转租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为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的,次承租人可以代付租金、违约金来阻止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在转租合同有效的场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次承租人可以代偿请求权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