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九条解读【业主人数及总人数的计算方法】 2009-07-0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九条解读【业主人数及总人数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条文主旨】 为了使《物权法》第 76条第 1款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更具有合理性,本条对业主人数及总人数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
【背景依据】 一、起草本条的背景情况 如本司法解释第 8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所阐述的那样,《物权法》第 76条就业主大会决议的通过规则规定了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2/3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个是占总人数过半数或者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双重多数决”原则
在此情况下,如何计算人数问题即成为业主大会通过规则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成为业主成员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条意在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业主人数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如果说本司法解释第 8条是对“一人一票”中票的表决能力大小如何确定的规定,则本条即是对“一人一票”中的人数如何确定的规定;第二,如果出现两人以上共有一个专有部分,则业主人数或者票数如何计算;第三,如果出现一人拥有两个以上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则业主人数或者说投票权如何计算
本条即是对上述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
二、各国和地区立法关于表决权计算的标准 如本司法解释第8条所述,关于表决权及其表决能力,各国立法例主要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以德国法、瑞士法为其典型,即各个区分所有权人一人一票,各个表决权的表决能力相同,无大小之分
第二种则以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法、法国法为其典型
表决权虽然仍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