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东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为切实发挥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央、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实施方案》精神,稳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分别保持在 95%、95%、97%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着力解决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从 2010年起,全县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员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本县籍员工应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力争达到 90%以上,2010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本县籍企业员工,从 2011年起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力争到 2011年 2 全县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率达到95%以上。(由县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10年起,所有城镇户口居民要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3.5岁以下婴幼儿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相对应的基本医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补贴。2010年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按户籍类型全部纳入相应基本医保。积极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由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按照国家要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120元。2011年,全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 30元。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子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县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人口局负责)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