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东 北 城 区 老 工 业 区 搬 迁 改 造 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 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 号),加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 2013 年第3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北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
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位于中心城区,总面积 5 平方公里以上,或区内原国有大中型企业5 家以上
(二)现有工业用地占老工业区总面积 30%以上,且 50%以上工业用地可在现有企业搬迁后腾退出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五条 专项实施目标是,经过5 至6 年左右的持续努力,力争到2 0 2 0 年,基本完成东北地区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改造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六条 科学制定方案
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范围及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组织模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论证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成熟完善的城区老工业区纳入专项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