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 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 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 、病情评 估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 于 上 述 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 级以 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 动 配 合当 地 人民政府 建 立 精神卫生工作领 导小 组 或部门协 调 工作机制,每 年至 少 召 开 2 次 例 会,研 究 制定辖 区 精神卫生政策 和相关制度 ,统 筹 协调 解 决 综合管理、救 治救 助 、人才 培 养 、机构运 行、保 障等问 题 ,负 责组 织 辖 区 精神卫生工作的开 展 与 督 导。探 索 建 立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 康复机构、社会组 织 和家 庭 相互 支 持 的精神康复服务模 式 ,完善 医院康复和社区 康复相衔 接 的服务机制。结 合辖 区 实际 建 立 “对口帮 扶 ”等工作制度 ,在辖 区 组 织 开 展 精神卫生科普 宣 传 、患者诊断 复核 、病情评 估 、调 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