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信用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满 足 优 质 客 户 的 贷 款 融 资 需 求 , 加 强 ( 以 下简 称 “本行”)个人信用贷 款 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 款 通则》以 及银监会颁布的 《个人贷 款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个人信用贷 款 是指本行向资 信良好的 借款 人发放的 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用途的 , 无需 提供担保的 人民币贷 款 。 第 三条 个人信用贷 款 的 审批权限, 按本行信贷 业务授权规定的 审批权限办理。 第 四条 各支行开展个人信用贷 款 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 原则。 第 五条 个人信用贷 款 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各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 个人贷 款 。 第 二 章 借 款 人 对 象 、条件、原则 第 六条 个人信用贷 款 的 对象为 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 、个体经营户 、公务员以 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第 七条 申请个人信用贷 款 的 借款 人需 具备下 列基本条件: ( 一 )年龄在 25 岁( 含)至 55 岁( 含)之间, 具有完全 2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有 正 当 、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 ,个体经营户要提供真实的资产证明、经营收入证明和负债情况资料,如银行 流水账、所得税税单及其他收入证明等; 公务员要能 够提供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工资证明和负债情况等; ( 三) 夫妻双方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没有 违法行 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近 5 年); ( 四) 有 当 地有 效居住证明且拥有 自有 产权住房; ( 五) 在本行 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与我行 合作关系不低于2 年,包括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 六) 个体经营户的经营实体必须在本行 所在地注册并拥有 固定经营场 所(含 租 赁 ),经营实体注册成立 1 年(含 )以 上 ,或 足 以 证明行 业从 业经验 1 年以 上 ; ( 七 ) 本行 规 定的其他条 件 。 第 八 条 个人信用贷款实行 属 地管 理 ,即 乡 镇 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 辖 区 支 行 负责 ,城 区 个人信用贷款工作由 城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