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 版)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 据 《 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 准 (行 业 标 准 )》 (以下简称《 标 准 》 ,见 附表 )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 以该处 伤残的伤残等 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 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 同一保险事 故导致两 处 或 两 处 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 按其中一处 的伤残等 级 给付伤残保险金:如 果 各 处 的伤残等 级 不 完 全 相同且 最重 的伤残等 级 所对应的伤残只 有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