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条款由总则、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五个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三部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 凡获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并对起重机械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正常运行的起重机械。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 、龙 卷 风 、台 风 、暴雪 、冰 雹 、冰 凌 、泥 石流 、崩 塌 、突 发 性 滑 坡 ; (三)碰 撞 、飞 行物 体 及其 他 空 中运行物 体 坠 落 ; (四)保险标的意 外 倒 塌 、坠 落 或倾 覆 。 保险事 故 发 生 时 ,为抢 救 保险标的或防 止 灾害 蔓 延 ,采取必 要 的、合理的措施 而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 条 保险事 故 发 生 后 ,被保险人为防 止 或减 少 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 付 的必 要 的、合理的费 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 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测试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正常维修(包括大、中、小修)中发现的保险标的损失。 第八条 通用条款中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及免赔额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