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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用航空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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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91FS-06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6 年 12 月 30 日 编制部门:航务管理处 批 准 人:蒋怀宇 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 1.目的 为了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地区空域当局设定的国际标准,本咨询通告为使用不同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航空用户提供了多种方法,以获得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本咨询通告对已有并使用的语音通信系统规定未做任何改动。选择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运营人(除语音通信系统外)必须获得局方的设计批准和修改其运行规范的批准。本咨询通告还为航空用户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提供了程序、方法和培训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129、135 部的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规定了获得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可接受的训练和维修办法,以及使用的运行政策。还规定了飞行机组在空中交通管制数据链通信异常事件中所采用的相关措施,以及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空域内使用数据链通信的准则。本咨询通告同样适用CCAR91 部的运营人和飞机。 2 本咨询通告不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服务信息和与飞机间隔无关的其他数据链通信(如:ATIS、PDC 及DDTC)。 3.参考资料 《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FAA AC120-70A。 4.背景和定义 a. 数据链的实施 在飞行运行中广泛应用的数据链通信包括:起飞前放行(PDC)、数字自动航站信息系统(D-ATIS)、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理(CNS/ATM) 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通信(CPDLC)、 飞行信息系统/空中交通信息系统(FIS/TIS)、 自动相关监视(ADS)等。无论是卫星、甚高频或高频空地数据网络,数据链通信应用的操作均无需航空运营人掌握特别的知识,但是这些应用可能受限于所采用的端到端的数据链服务等级(如ACARS, ACARS/ARINC622, CNS/ATM-1)。本咨询通告向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航空运营人提供了空中交通服务通信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方式和相关信息,以及数据链通信异常事件的处理方法,促进数据链通信使用技术标准化。 b. 定义 下列定义仅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1) 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 适航审定部门根据CCAR21、23、25、33部等相关法规负责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发布型号合格证和补充型号合格证并对适航指令进行技术评估。 3 (2) 航空器评审部门(AEG)。 负责对新型航空器及设计更改和加改装的航空器有关符合持续适航要求和运行要求的评审。包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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