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 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 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 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不包括海外分行)向个人发放的各 类住房贷款。 【章名】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 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 户口。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 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 %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 积金。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章名】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 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 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 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复印件); 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 ,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 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