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与《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特设立“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自主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对汽车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产品(含整车、发动机、重要总成、零部件及技术装备)、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共性技术、基础应用理论、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发展中所需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著作、技术政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通称软科学成果,其范围的进一步界定,见附注一)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程。 第三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和效益与作用 1. 技术创新性突出: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的支撑技术,知识产权明确,鼓励形成专利或新标准;技术难度很大、较大或具有一定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水平的介绍,须有相应水平的已有具体产品或技术的对比说明或提供有效查新证明,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严禁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产生了很大、较大或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3.推动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