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 500 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 照投资管理权 限 和建设程序 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 督 ;市财 政局 负责代建项目的财 政财 务管理和监 督 ;市建设、审计 等部 门 按 照各 自 职 责做 好 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