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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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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第一部分 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新旧对比 新会计准则规定 准则发布前实务或现行准则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作为开发产品和用于出租的开发产品分别作为存货和其他长期资产列示。 后续计量模式 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 1.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2.选用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以历史成本模式进行核算,分别按照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 计量模式变更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得再转为成本模式。 原来无相关规定。 转换及相应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可以相互转换,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房地产时,公允价值超过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所有者权益。 原来无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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