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 2014-07-21 高杉峻 法律风险管理 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 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 出 公司授 权(合同相 对方系善 意),按 照 《 合同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第 五十 条 之规 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 力 ; 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 成《 合同法》 第 四 十 九条 规 定的表见代理; 4、公司公章管理混 乱 ,除了 备案公章之外 ,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 公章的习惯; 5、公司存在混 用财 务专用章、技 术 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 类 专用章的惯例。 另 一种类 似 纠纷由 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 目 部等部门公章而引 发,一方以 并未 加盖公司公章为由 主张不承 担 合同责任。一般 而言 ,交易中 应 尽 量 避 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 材 销 售 等交易中 习惯使用项 目 部、 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 42 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