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办法: 1、利润总额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①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②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纳税调整后所得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减:抵免所得税额 5、应纳税额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7、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8、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解释: ① 纳税调整增加额: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 ( 含 1500万 元 ) 以 下 的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5‰ ; 1500万 元 以 上 的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 3‰ ; 利 息 支 出 : 纳 税 人 在 生 产 、 经 营 期 间 , 向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保 险 公 司 和 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数 扣 除 ; 向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的 利 息 支出 ,不 高 于 按 照 金 融 机 构 同 类 、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 企 业 通 过 境 内 非 营 利 的 社 会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用 于 公 益 、 救济 性 的 捐 赠 在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3% 以 内 的 部 分 ,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 纳 税 人 向 光 华基 金 会 、 中 国 人 口 福 利 基 金 会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基 金 会 和 听 力 基 金 会 的 捐 赠 , 允 许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3% 以 内 的 部 分 据 市 实 扣 除 。 纳 税 人 向 中 国 红 十 字 事 业 、 老 年 服务 机 构 、 农 村 义 务 教育的 捐 赠 , 允 许 全额 税 前 扣 除 。 纳 税 人 向 慈善机 构 、 基 金 会等非 营 利 性 的 公 益 、 救 济 性 捐 赠 , 准 予 在 缴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全额 扣 除 。 纳 税 人 向北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