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司及所属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 , 规范 会计电算化工作 , 积极替代手工记账 ,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初始化工作 第一节 会计科目及分析代码编码原则 第三条 会计科目的编码应科学、规范
一级科目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编制 , 二级科目除按财政部要求外可根据企业自身核算需求进行设置
人员、部门、往来单位等在分析科目或核算项目中反映 , 建立立体科目结构体系
科学的科目结构体系应在满足会计核算需要的同时, 满足企业管理和编制报表的需要
第四条 应建立统一会计编码制度, 会计科目及编码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编码要有分类标志, 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五条 科目及编码一旦建立, 不得随意修改和删除, 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 根据企业财务管理需求, 进行账务初始化设置, 建立企业财务分析体系, 账务的初始化设计应由企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 制定
第二节 人员配 备 和岗 位职 责 第七 条 在正 式 使 用会计核算软 件 前 必 须 进行系统管理员和会计操 作人员的培 训 , 并 明 确 各 岗 位职 责
会计电算化岗 位和工作职 责 : (一) 电算主管: 负责协 调 计算机及会计软 件 系统的运 行工作, 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 任
(二 ) 凭 证 录 入 : 负 责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并 将 数 据 录 入 计 算 机 , 打 印 出记 账 凭 证
(三 ) 凭 证 审 核 : 负 责 对 输 入 计 算 机 的 会 计 数 据 进 行 审 核 , 操 作 会 计 软 件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