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定市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 三 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 四 章 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 五 章 建筑退让 第 六 章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 七 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 八 章 附则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二 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要求。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招牌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附送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搬迁或改变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已经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得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三)建设单位通过对现有用地挖潜改造,基本能够容纳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不予以选择新址。 (四)不得在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