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部分 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学习重点]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 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 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 2 合同。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 (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 条第1 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同条第2 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三 )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对维护社会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