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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练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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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 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 年 8 月 1 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 7 人,有 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 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 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500 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 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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