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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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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精神;认真执行《黄石市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依据大冶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医院医疗特殊行业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器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医院各科室的医疗、科研、教学仪器、设备、器具、通讯设备、材料、软件、电脑耗材、低值消耗卫生材料、诊断试剂、骨科内植物等特殊医疗器械及相配套产品,均属医院所有,统一归口医疗器械科管理。 第二条 各科室需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以文字计划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报院医疗器械科,按有关程序审定后,列入计划购置,一般情况下不得计划外购置。万元以上的设备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成本回收年限 1 -3 年,大于 3 年者,一般不考虑购置。 第三条 各科室凡未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擅自购进器械设备,医疗器械科有权不予办理付款和出入库手续。 第四条 凡购进器械设备医疗用品,必须按采购制度、验收制度、领发制度、保管制度等执行。 第五条 为提高器械设备使用年限,所有器械设备必须按器械设备使用操作制度、维修保养等执行。器械折旧按湖北省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进行折旧。 第六条 凡损坏和淘汰医疗器械设备、医疗用品,必须按赔偿制度、报废制度等执行。 第七条 凡新购进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随机设备的各种资料,正本由医疗器械科保存建档,使用科室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八条 医疗器械科根据设备使用效率,有责任负责协调器械设备调配使用,科室之间不得自行转让或交换,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以外借、维修、试用比较、报废等方式转让器械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计量标准,并定期接受计量主管部门的检验、校正。 第三章 医疗器械设备招标采购方式及院内组织机构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方式,分为集中购置购置和分散购置两种。 第二条 医院成立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协管)副院长任正、副组长,医院纪委、医疗器械科、医院感染办公室等组成,医疗器械科负责落实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医院纪委对医用材料及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医疗器械设备计划申请购置程序 第一条 各科室年度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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