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实施办法DDDDDD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服务工作且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养培训补贴分为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岗位补贴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培训补贴是指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补贴、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和实训补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规取得民政部门认可或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五条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护理员、失能老人照护员、失能老2人评估员(师)等在基层一线从事养老护理或服务工作的技能人员。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医生、护士、评估员(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康复护理人员、消防中控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员。第七条养老管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第八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依据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内设医务护理等专业技术类人员轮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第九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行“培训市场放开、专业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组织、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第十条市民政局是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并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联合指导、协调监督。第十一条各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培养培训计划,组织、指导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发放岗位补贴并组织开展各类培训。第二章培养培训补贴第十二条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学生与学校、教育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