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 -备案编号:华夏人寿【2015】疾病保险02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日)至 60周岁(含 60周岁)
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
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