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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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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条款 -备案编号:华夏人寿【2015】疾病保险02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 28日)至 60周岁(含 60周岁)。 1.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 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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