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 、 建 筑 密 度 计 算 方 法 , 现 依 照 《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 》(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 1 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 2.2 米者按 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 1.5 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 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 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 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 1.5 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 4.5 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结构层高不超过 4.5 米)。 (六)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层(非避难空间除外)。 (七)出挑宽度大于 2.1 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度大于 2.1 米、高度大于 6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