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 (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 〇一一年五月 1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 2004 年 12 月 29 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1995 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实施申报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于 2010 年 1 月 8 日由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3 令公布,自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有管理权限的县(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规定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向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基本要求,供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制定和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时参照使用。 2 目 录 一、依据和目的…………………………………………………………… 1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2 四、术语和定义…………………………………………………………… 3 五、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一般规定……………………………………… 4 (一)原则和要求……………………………………………………… 4 (二)制定单位………………………………………………………… 4 (三)制定形式………………………………………………………… 4 六、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 5 (一)废物产生单位基本信息………………………………………… 5 (二)废物产生与设施有关现状……………………………………… 5 (三)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建立计划…………………………………… 5 (四)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计划……………………………………… 6 (五)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计划………………………………………… 6 (六)设施改造和建设计划…………………………………………… 6 (七)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计划…………………………… 7 七、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