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要求(不考虑运营因素建立医疗门诊部框架):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 4 张,手术床 2 台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 2
4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 1
4 名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 5 名医师,其中至少有 1 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 1 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 5 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 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8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手术床 2 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麻醉机负压吸脂仪器等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当地户口企业法人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 300-400 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