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 号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 年8 月25 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9 月10 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 年8 月28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 本级 国 民经济和社 会发 展 计 划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 立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 调 机 制,保障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 置 、设 施建 设 运营 的资金 投入 ,落 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