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评定及奖励实施方案为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成为全县工业企业的中坚力量,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政〔20XX〕1号)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确定按照上年度工业企业的实际入库税收、销售收入等情况计算基本得分,其中企业上年实际入库税收按60%折算,销售收入按40%折算,并根据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有关情况实行加分制,按得分高低择优取50家企业作为次年的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
(一)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定条件1
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资源型项目、非鼓励类项目不得参评;2
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中小工业企业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3
高新技术企业、装备制造业企业优先;4
同等条件下,税收增长快、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优先;5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成长性良好的企业优先
(二)加分办法企业产品上年荣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之一的,分别按国家级20分、省级10分、市级5分的标准予以加分(同时获多项荣誉,按就高原则,仅对其最高一项荣誉计算加分)
企业“春风行动”中捐款每1万元加1分,封顶10分
二、最具成长型、最具潜力型中小工业企业的评选(一)评选范围在县政府确定的5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中,企业销售收入和实交税金增幅分别达到10%以上的企业,其中综合得分前10名第1页共3页为最具成长型企业,第11-20名为最具潜力型中小企业
(二)评选原则1
对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在一个时间跨度(一般为3年期)内的指标具有可连续的观察性
规模成长原则
企业规模、总量行业排位靠前,对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中小工业企业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效益成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