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工商局预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力推进“信用**”建设,完善失信约束惩戒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预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手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分析判断,及时披露公示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强化企业信用监管防范机制,实现企业信用的社会化监督
第三条企业信用预警要围绕政府企业信用建设开展,并以自主研发的企业信用预警系统作为预警平台
第四条开展企业信用预警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预警信息征集和制作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预警信息不予征集
第六条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分行政处罚类和非行政处罚类两类预警信息
第七条行政处罚类预警信息的征集对象原则上为超过诉讼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非行政处罚类预警信息的征集对象有:(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将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预警;(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采取协助执行的方式进行预警;(三)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四)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企业;(五)查无下落企业;第1页共4页(六)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七)公司制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八)非公司制企业设立6个月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连续停业1年以上的企业;(九)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户;(十)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企业;(十一)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的;(十二)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在抽查中严重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