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农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众的条件下,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站,开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试点工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依法处理违反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开展婚前教育,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细则独立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 (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日办理婚姻登记; (二)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每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 22周岁,女满 20周岁; (二)无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结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 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