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0 年6 月4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排 除 妨 害、赔 偿 损 失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 法行为,应提 请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 法机 关处 理。 第七 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 法查 处 破 坏 、抢 劫 、盗 窃 电力设施的案 件 。 第八 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 显 著 成 绩 的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 表 彰 或奖 励 。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 围 和保护区 第九 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 围 的确 定,按照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 条、第九 条的规定执 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 准 的电力设施新 建、改 建或扩 建的规划和计 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并通知 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 条 架 空 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向外 侧 水 平 延 伸 并垂 直 于地面 所形 成 的两 平 行面内的区域。具 体 划分 为: (一)在一般 地区,各级电压 导线的边 线延 伸 距 离 如 下 : 1- 10 千 伏 5 米 35- 110 千 伏 10 米 220 千 伏 15 米 500 千 伏 20 米 (二)在厂 矿 、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