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工作流程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
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
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