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作标准与张贴法律规范(试 行)根据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和将于今年“五·一”生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为做好我市控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与张贴工作,达到主题鲜亮,警示醒目,大方得体,和谐协调,相对统一的目的,特制定本法律规范。一、制作标准与式样(一)室内禁烟标志标准与式样。1.大号:(1)适用于 50 平方米以上的大堂、礼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使用;(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2.中号:(1)适用于 2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含 50 平方米)以下的大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使用;(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3.小号:(1)适用于 20 平方米以内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内使用;(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二)室外禁烟标志参考式样。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适应于禁烟区域的出入口、大堂、礼堂、会议室出入口禁烟场所使用;(2)法律规范文字为“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落款为本单位的全称或法律规范性简称;(3)各单位可参照式样或根据实际环境设计制作,费用自理。(三)吸烟室或吸烟区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1. 吸烟危害健康(张贴):(1)适应于吸烟室、吸烟区明显位置张贴;(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2. 吸烟危害健康(台卡):(1)适应于室内、房内桌面摆放;(2)各单位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四)烟草销售场所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1. 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张贴):(1)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2. 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台卡):(1)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柜台摆放;(2)各单位根据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二、张贴法律规范与要求(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必须在正门、进口处及其他显眼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