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关资料 (袁钟瑞整理) 第一部分 法律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扫除文盲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 文件摘录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 教育改 革 全面 推进素 质 教育的决 定》: 重 视培养 学生收集 处 理信 息 的能 力 、获 取新 知 识 的能 力 、分析 和解 决 问 题 的能 力 、语言文字表达能 力 以及团 结 协 作和社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