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1
[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
2001年 4月 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
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od,已达7级伤残
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某中学、徐某以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扔书将宋某致伤,对其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挑逗王某扔书,对造成此次伤害负有引起责任
某中学管理不严,导致伤害发生在课堂上,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管理失职责任
王某、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给宋某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王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50%,由徐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 30%,由某中学负责赔偿20%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挑逗王某致王某扔书打徐某时失手将宋某致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某中学作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也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王某、徐某的过错情况,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遂判令王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30%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
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