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千元的 处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千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 千元-2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2 万元-5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 万元-10 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 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