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社 会福利机构安 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保障机构人员和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社会福利机构安全运营,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设立安全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 安全职责和制度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是本单位及入住服务对象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安全责任人,对其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所属的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督察、指导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老年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组织,应吸收服务对象参加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配置相应的专 (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2 名专(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300 人以上的,至少配备5 名专(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第十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 )民政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