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 (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全主任制度,规范安全主任从业行为,保障安全主任依法从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资质证书的,在宝安区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主任从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德和纪律。 安全主任的从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并监督、指导和保障安全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对安全主任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区成立“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下简称“安全主任协会”或“协会”),各街道办设办事处(或联络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协会对安全主任进行管理。 2 第二章 安全主任从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安全主任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1、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 2、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含 300人)至 5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安全主任; 3、从业人员 500人(含 500人)至 1000人的,安全主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上(含 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并且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含 300人)至 5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 3、从业人员 500人(含 500人)至 1000人的,安全主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上(含 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