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转为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操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 年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小企业,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1
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券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券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经营规模较大;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大,指不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一、首次执行日转换的原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会计处理
转换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部分项目采用追溯调整法,其他项目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首次执行日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准则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起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转换说明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