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教育培训教案---资产评估实务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季珉2006年8月主要内容•公司法与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应关注的主要问题•房地产企业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股权评估(法人股评估)第一部分公司法与企业价值评估背景—新公司法保留了评估业务•2006年1月1日重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坚持了在公司中实行实收资本制度而未采纳西方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这条规定无疑肯定了资产评估为规范公司治理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规定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方面有了新的突破背景---服务于注册资本评估的理论是否可直接应用于企业价值评估•在《国际评估准则》和USPAP中,并无此类业务的相关规定
•我国评估行业起步初期,引入了西方部分评估理论和操作实务
在近二十年的不断实践中,对服务于注册资本的评估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理论和操作实务,并将这种评估思路延伸到企业价值及其他评估领域
•随着股权转让项目的逐渐增多,评估准则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价值类型理论体系的引入,业界逐渐认识到企业的价值并不等同于企业所占有的全部资产的简单加和
问题的提出•国有企业改制为目的的评估应采用何种价值类型
•原企业投入改制后新公司的净资产是企业价值的概念还是企业资产的简单加总
•评估结论是否即可作为注册资本金的依据,又可做为原企业以外投资人对价的依据,两者有何不同
《公司法》对出资范围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其中,“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新增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股权,但不包括债权
•对于股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