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1、转让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提交为权利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土地使用权证3、共有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应提交所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房屋共有权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共有权证的)
4、新建房屋登记备案表5、商品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提交购房发票、大修基金专用收据及大修基金合同书
6、完税凭证
7、转让处于抵押期间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8、拍卖房产提交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9、因夫妻离婚析产,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10、单位产转让提交售房票据11、单位产转让提交有权转让的证明材料(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转让国有房产,须提交国有资产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自有房产,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同意转让的证明;(3)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转让房产,须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同意转让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