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 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 GB13392 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 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 GB19218 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2(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