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一些大型的工程而言其施工单位除了总承包外,均会有许多分包队伍。在这些分包队伍中,有一些直接受雇总承包单位,而另一些则是业主直接指定的。如目前上海最高建筑 88层金茂大厦,除业主选取了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为主体的有日本大林组、法国西宝营建公司、香港其士公司参加的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来管理外,业主还按国际惯例,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程直接指定分包,然后纳入总承包的管理之中。如业主直接指定了日本新日铁公司作为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单位,德国嘉特纳公司作为玻璃幕墙工程分包单位,日本三菱电梯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德国荣茂公司暖气通风工程分包单位,法国西技拉克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分包单位,新加坡科技与电子工程公司大楼管理、通讯及保安系统分包单位等等。上述这些单位,习惯上我们称为专业指定分包单位。 总承包对于指定分包单位协调管理,长期以来,无论对国内建设单位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来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均为一个薄弱点。自1998年 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于是,许多单位和部门,有些甚至是建筑管理部门,把业主选取专业指定分包单位也偏面认为是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于是对指定分包“谈虎色变”。记得笔者对某项工程起草招标书,由于当时设计单位对该工程外墙面装饰柱、窗套、门窗、墙面等采用 GRC成品线角图纸未能深化出图。因此,对这部门工作当时没办法让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为不影响工程进展,决定对此部分工作将来由业主再发包,因而招标书中规定了若干总包对外墙 GRC装饰指定分包的协调配合工作。某区招投标办公室在审查时,一定要其中“指定”字样划去,以避肢解发包之嫌。 在 2000年 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的论述仅在第 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其中把分包的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尽管在招标法(草案)出台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时,尽管有的同志提出,草案将可以分包的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妥,比如对国际性招标由外商作总承包人的项目,由我国企业多承担一些分包项目,包括主体和关键设备的分包,是有好处的,但考虑到我国分包中曾...